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
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
规范劳动者离职流程
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
茶山人社提醒大家
自觉遵守法律法规
助力构建和谐社会
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、合法离职权利,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离职程序,提前履行告知义务,离职期间正常履职、妥善完成工作交接,不得擅自离岗、无故旷工、违法解约。若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擅自离职,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资支付法定义务,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、办结工作交接的,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当日,足额结清全部劳动报酬,不得拖延、克扣、拒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条规定: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茶山仔提醒下大家
劳动者依法离职、依规交接
履行自身法定义务
用人单位依规付薪、不得拖欠
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
劳资双方均应守法守约
依法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
共同防范劳动争议如您遇到欠薪问题
请联系0769-866429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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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品 | 茶山镇融媒体中心
来源 |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
编辑 | 曹晓昕
责编 | 罗舒、苏路程